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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02/05
新闻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建立完整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扑救工作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玉佛山风景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重要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2坚持“依案应急,科学处置”的原则。要立足本地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扑救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1.4.3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若发生火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兵扑救,提高当日扑灭率,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1.4.4坚持“专业为主,合理配置”的原则。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为主要力量,充分的发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作用,实现扑、清、守力量科学配置,切实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

  1.4.5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制,若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对鞍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成人员做调整(名单详见附件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及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林区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2.2.1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跨县(市)区界的森林火灾和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

  2.2.2各地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县(市)区、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组建扑火前线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

  2.2.3扑火前指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方,办公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当同一地区发生多起火灾或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分前指。

  2.2.4扑火前指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战部队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市扑火前指下设扑救指挥组、综合材料组、力量调配组、火情侦察组、通讯信息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火案调查组、气象服务组、救护安置组和扑火督察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等级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主管部门的定期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报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涉险地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当发布蓝色、黄色火险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火险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火险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要逐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做好扑火物资和各项扑火准备工作,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4.1.1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报市政府。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由市防火办汇总后按规定上报省防火办。

  4.1.2如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市)区、开发区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报市政府。

  4.1.3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火灾内容信息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等,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物资等。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应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应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参与扑救。在扑火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工作。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当地政府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有: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程度、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及时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县级以上扑火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预案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形态趋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市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分析和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指导;

  (2)发生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敏感地区的重要设施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成立市扑火前指,直接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跨区域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参加扑救;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军事禁区、重要设施目标物和敏感地区,20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市指挥部总指挥率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靠前指挥,成立市扑火前指,必要时,商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要,请求国家、省调派专业扑火力量和飞机跨省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5)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及时对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蓄积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扑火工作结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扑救工作总结,认真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扑救森林火灾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应急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地区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请求,市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县(市)区、开发区如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武警森林应急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周边市、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三梯队。

  各地应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视频传输、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市防火办公室要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各县(市)区、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专用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要按照《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储存扑火物资和设备,用于各地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补充。

  各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以及专业队伍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年3月、4月、12月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知识;6月、12月对专业、半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演练,提高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水平。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在演练或预案启动使用后,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易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昊原同志担任。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对火灾损失做出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鞍山军分区司令部:在扑救较大森林火灾和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

  武警鞍山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和现场救援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市消防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调集消防官兵迅速参与扑火,重点负责保护受威胁的建筑和村屯安全。

  市财政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应从资金上予以保障。

  市公安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

  市监察局:对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并构成责任事故的,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

  市卫生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不足以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在中、小学校学生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安全时,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火灾的扑救工作,保障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的安全。

  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负责组织提供应急通信系统,保障火灾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管理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如下:

  1.扑救指挥组:由市林业局牵头,鞍山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鞍山支队、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掌握火场情况,标绘火场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2.综合材料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监察局、鞍山广播电视台、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3.力量调配组:由市林业局牵头,鞍山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鞍山支队、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鞍山广播电视台、市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4.火情侦察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5.通讯信息组:由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鞍山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火场通信联络,统一协调、划分通信频道和指定呼号,保持扑火前指联络畅通。

  6.宣传报道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教育局、鞍山广播电视台、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7.后勤保障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执勤物资的组织供给和配送。

  8.火案调查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警鞍山支队、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9.气象服务组:市气象局牵头,市林业局、鞍山广播电视台、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10.救护安置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2012]138